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给消费者出具凭证是《消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的一项义务。
消费者所持有的凭证是获得售后服务必不可少的凭据,也是发生消费纠纷时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。所以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,不论商品的贵贱或收费多少,一律要向经营者索要消费凭证,并要妥善保管好。除了按商业惯例(如在菜场零售买菜)可以不出具凭证的除外。
所谓“凭证”应该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,发票上应该盖有经营者企业名称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,按目前市场的惯例,也可以是超级市场电脑收款机打印的收款单。其它的收据或者企业私自印制的单据都不能作为正规的凭证使用,如果收款凭证上的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和实际不相符,也是不规范的凭证,消费者不能收下。
付款时,应该先检查发票无误后再交款。如现在的家具市场和建材市场,由于商场内租赁柜台场地的甚多,以租赁经营者不规范的收据代替商场正规的发票凭证,鱼目混珠的情况比较多,消费者购物要多长一个心眼。
现在,还有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往往忽略向经营者索取发票,或者拿了发票也不仔细核对所开具的内容是否正确,更有甚者把发票一扔了事。然而有许多蒙受损失的消费者,就因为拿不出发票凭证,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无法把违法的经营者送上法庭而后悔不及。更有一些心存欺诈的经营者,以打折出售商品为诱饵,不向消费者出具发票,巧妙地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殊不知,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,发票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,放弃发票其实就是放弃消费者自己合法权益的危险之举。
中消报登载过这样一个例子:1997年春天,一个东北少年因为购买两节伪劣的充电电池,使用时炸瞎了一只眼睛,然而在法庭上,售劣的经营者矢口否认商品是自己出售的,可受害的消费者就因为拿不出任何发票或者凭证而悔恨不已,可见发票不仅仅是可有可无的一张纸片,它是紧紧栓着违法经营者的无形绳索。
对于经营者所出具给消费者的发票,消费者应该仔细核对发票上所开列的各项内容,除了日期、金额是否正确以外,还应该核对商品的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是否填写符实;进口商品还应写明产地,原装还是组装;大件商品的机号应该正确填写,如果遗漏或者填写不相符,就失去了“三包”售后服务的权利。
只有在发票的各项栏目都正确填写了上述内容后,才是正规的发票。只有正规的发票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。